拆法治臺的不是小市民
凡是人都會帶有偏見,或多或少,不可能絕對公平。而所謂「法官」除非是神,才能絕對持平。
香港的法官是否持平,從近日其判決遭到非議就可見一斑,而衝擊香港法治基石的,不是市民的指罵,而是所謂「法官」的裁決,因為他們未能「彰顯公義於人前」。
法律之前並不是人人平等,往往在裁決中反映出來,而這些裁決往往能夠動搖政府的管治,例子很多,最近的是對「佔中、旺角暴動」的裁決。
凡對警察挑釁的,甚至潑尿,將便衣警員打暈,市民未見過判入獄半年的,某些所謂「法官」還替這些暴徒「講好說話」,甚麼「一時衝動、事後後悔」等「阿媽是女人」的開解一大堆,法院似乎變成「教堂」般「悲天憫人」。
但對執法者,因被潑尿而衝動打犯事者,裁決則認為「罪行嚴重」,需要重判!而所謂裁決是極為危險的,因為等同「助長犯事者的氣燄」,而對執法者日後是「只有捱打的份兒」。對未來政府管治的威權,進一步的削弱。
老香港都會記得「67暴動」時,洋法官對「暴徒的重罰」,派傳單亦要坐一年監,扔磚頭的起碼入獄二、三年,那年代不理會是否中學生,不會講及「動機」,沒有一絲憐憫,一味講「繼承英國人的法治」何昔日之嚴而今日之寬?
更甚者,今天若有人對所謂「法官」的裁決提出異議時,就有人跳出來,甚麼「藐視」等一堆大帽子罩下來,威嚇小市民噤聲。
拆法治臺的不是小市民,而是這些「官」,尺度不一,態度有別,還拋出「不能對我批評,好官我自為之」,這是否另類人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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