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在互聯網上揚言「要學猶太人炸中聯辦」屬煽動恐怖主義行為,被判感化一年,但他不服,上訴至終院,結果獲判無罪;終院法官的理據是「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,並非公眾地方,控方未能證明他有在公眾地方犯案的元素」所以脫罪。
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?一錘定音的法官認為「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,並非一個實質地方」, 於是,日後在互聯網上鼓吹「炸」、「砸」某個機構,大可堂而皇之「這是感情的宣洩」並沒有「違反公德」,大有莫奈我何之態!
若這樣做不違反公德,純粹是「捉字虱」!在今天網絡時代,把言論放到互聯網上,頃刻可能就有萬計網民看到,終院認為 「有違公德行為的定罪元素,包括要在公眾地方發生,要有兩人目睹有關行為」,這樣的話,在公共場所上大叫「炸掉某某機構」就合乎「違反公德」罪,但在互聯網上發同樣訊息就冇事,天下荒唐之事,莫過於此,因在大庭廣眾呼喊,可以號召、鼓動的力量,遠遠低於互聯網,卻分分鐘有罪也。
不過裁決又留下尾巴:終院指在電腦互聯網上發訊息冇事,但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,作出有關行為,則又有事,官字兩個口,問你服未!
官字兩個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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